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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健委发文!12 月起实行「证照分离」,社会办医迎来重大利好!作者:佚名来源:网络整理 医改最新进展,继续放管服! 此次卫生健康领域的「证照分离」是要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「证照分离」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》。 该文件要求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,在上海、广东、天津、福建、辽宁、浙江、河南、湖北、重庆、四川、陕西、海南、山东、江苏、广西、河北、云南、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,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,按照直接取消审批、审批改为备案、实行告知承诺、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,为在全国实现「证照分离」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。 关于《通知》重点,节选如下: 1. 实行诊所备案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,将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为备案管理。 举办诊所的,报所在地县(区)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。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、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,其中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。 诊所是提供常见病、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。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《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(2019年修订版)》,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,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。 这也就是说,在这些自由贸易试验区,诊所医师也将要求主治级别以上了。 定向评审取得的职称,原则上应当限定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,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,应当取得全省(区、市)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。 申请人应当提交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(不含验资证明)。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,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,并按照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;审核合格的,发给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;审核不合格的,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。 《通知》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,依托信息监管平台,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,实现实时监管,确保医疗质量安全。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,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,整改不落实的,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。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开展随即抽查。全面推行「双随机、一公开」抽查机制,对投诉举报多、安全隐患大、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,增加抽查频次,加大查处力度,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。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疗机构监督,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,发挥信用体系约束作用。 由此《通知》看来,医改方面的放管服改革试点面积不断扩大,影响也将更加深远。广大医务工作者做好应对工作,加快适应,积极参与到医改中来。 |